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8年7月10日联合的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142号
目 录
1 总 则
2 术 语
3 基本规定
4 用地与建筑
5 配套设施
6 道 路
7 居住环境
附录A 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附录B 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附录C 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1总 则
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并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1.0.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城市居住区 Urbanresidentialarea
城市中住房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
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5-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房),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2.0.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0-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房),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2.0.4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5-Minpedestrian-scale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房),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2.0.5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房用地,是住房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房,用地面积2hm2~4hm2),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2.0.6 居住区用地 Residentialarealanduse
城市居住区的住房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2.0.7 公共绿地 Publicgreenlanduse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
2.0.8 住房建筑平均层数 Averagestoreynumberofresidentialbuildings
一定用地范围内,住房建筑总面积与住房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所得的层数。
2.0.9 配套设施 Neighborhoodfacility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幵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房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2.0.10 社区服务设施 5-Minneighborhoodfacility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2.0.11 便民服务设施neighborhoodblockfacility
居住街坊内住房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
3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幵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 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3.0.5 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
2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3.0.6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3.0.8 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
3.0.9 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有关规定。
3.0.10 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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